最近,我的一个朋友被逼离婚,她也很生气,“老公为了小三逼我净身出户,拆迁房居然没有我的份?”这里面的问题其实很复杂,因此跟大家分析一下,拆迁房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朋友的拆迁房是男人自己建的,当初赔偿的时候,也是按照房屋面积算的,因此这个赔偿的房子,其实也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算是婚后共同财产。
在离婚的时候,朋友根本就不能分这个房子,她就觉得很绝望。
但是就算是我们都很生气也没有办法,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久也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朋友的这个房子本来就是男方的自建房,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后来获得的拆迁房,其实也是个人财产,没有朋友的份。在法定财产制下,婚后所得房屋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
在这个时候,判断某一房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一方面要考察该房屋是否与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另一方面也要考察房屋的来源、时间、是否支付对价等。
当然了,也也跟赔偿的政策有关系,如果当初拆迁赔偿的时候,是按照人口数赔偿,而不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赔偿,其实这个朋友是肯定可以获得补偿的。
原则上,婚后财产是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拆迁安置房这里需要区分等值还是增值。如果婚前个人财产拆迁,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在等值范围内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有增值,需要区分增值的情况,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使之增值的,那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所谓的增值,大家可以理解为,房子是婚前建好了,但是婚后进行了扩建,后来拆迁了。这个时候,扩建的这部分获得的补偿,其实就是一种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