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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胜任工作能不能成开除理由 这个理由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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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场上认真工作归认真工作,公司说你无法胜任工作的时候一样被辞退,这不是玩笑,而是现实,你觉得无法胜任工作能不能成开除理由呢?

最近网上一位网友将自己的公司起诉了,原来,他被公司以绩效考核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只是公司在这场官司中却败诉了,败诉是因为无法胜任工作不能成开除理由。

虽然大家在职场上工作了好几年,可是对于这方面的了解还不够深入,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辞退。

而这位网友因为业绩不达标就被辞退,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的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不能直接辞退,而是需要对员工再次对你进行培训指导或者调整到合适的岗位。

如果经过培训之后,员工还不能胜任的话,公司才可以辞退员工。

在这里可以给大家普及一点职场小知识,如果用这7条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员工,都是违法的。

首先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薄弱且无法证明员工的工作内容、无法提供绩效考核或提出的制度欠缺合理性。

第二条是用人单位未履行调岗或者培训义务,如果连培训都没有,或员工的常规培训不符合法律要求,自然也不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第三条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那就是用人单位未设定工作目标或设定不合理,给员工设下一个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最终以未完成任务为由开除员工,这也不能作为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是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不合理,主要是指员工的绩效考核目标,同时也包括在进行绩效改进计划过程中,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是用人单位在调岗未履行协商程序,没有与员工充分协商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

第六条是用人单位解雇了“受特殊保护”员工,这一条有明确规定,对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的员工,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证据充分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第七条是考核周期不具合理性,比如公司在员工转岗后,未及时对其转岗后的表现进行考核,后期仍以员工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缺乏合理性。

如果在职场上遇到类似的情况,可千万不要再吃哑巴亏了,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赶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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