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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还钱,分手后男方讨要花费的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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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中的人渴望着相濡以沫,携手终身,总想为对方付出一切。感情也好,金钱也罢,为对方付出甘之若饴。然而,当爱情褪去色彩,当爱人成为前任,感情或可以交给时间慢慢冲淡,付出的金钱和财产又该怎么算?

12月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沈阳一对恋人签订“分手协议”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协议中确定了彼此债权债务,双方应当信守承诺,按协议内容履行。

袁野绘

分手后男方讨要付出的钱

王某和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称,自2010年起,女方以各种理由陆续花费他支出的人民币60万元。分手后,女方拖欠该笔款项一直未归还,后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载明:“李某与王某感情纠纷,李某花王某60万元,经二人协商,由李某归还王某60万元。”

给付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履行。王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60万元。

女方称其受胁迫签署协议

李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协议中记载的内容是她受王某胁迫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恋爱期间双方发生部分经济往来,应视为追求过程中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故欠款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宜推定为借款。

李某请求撤销其与王某签订的协议书,免除其向王某给付60万元义务。

法院支持按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男女朋友双方感情关系终止后,对于双方之间形成的“基于双方感情存续期间,一方花费另一方款项,而约定收受款项方归还另一方相应款项”的协议,不宜认定为当事人单独交付借款形成的借款关系,应当认定为双方基于感情期间的经济往来而形成的相应债权债务进行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彼此债权债务,故双方应当信守承诺,按协议内容履行。

本案中,李某称该协议形成系受到王某胁迫。从协议内容及形式上看,协议中有三位见证人签字,可见该协议形成过程中有多位见证人参与并知晓;从李某提交的报警记录看,其报警内容为“前男友要来家里说要杀自己,没给开门”,该报警内容中李某并没有提及受到胁迫并形成欠付债务的情况。综合以上因素,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协议系在李某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形成,对李某的抗辩主张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李某给王某人民币60万元。

法官说法

青春损失费法律不认可

“分手协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手协议”中带有人身属性的约定,如关于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内容,是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法院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如“分手协议”中对财产属性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恪守承诺,按照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面履行协议。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 殷健、曹佳

编辑:王沛霆

责任编辑:张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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