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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这么一则“离奇的争夫案”:登记结婚七年后,广西藤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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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有这样一个奇怪的夫妻纠纷案:注册结婚七年后,广西藤县廖女士的丈夫郭陈死于白血病,留下了一处财产和两个停车位。然而,丈夫死后,一名从未见过廖女士的女子陈姐姐声称她是郭陈的妻子。

在过去的三年里,廖女士的所有诉讼都以失败告终。她不仅在现实生活中失去了丈夫,而且在法律关系中完全否认了与丈夫七年的婚姻关系。连同损失,还有一部分财产的名称。显然是两个不同的人,为什么是一个人?廖女士总是不明白,当他活着的时候,我是他的妻子。他死了,但其他人成了他的妻子。目前,廖女士再次委托律师继续对丈夫的诉讼。

2016年8月14日,郭琛因白血病不治离世。不久,廖女士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名为陈某妹(曾用名陈秋梅)的女子向广西藤县法院提起了诉讼,称郭琛实际名字为郭庆森,与自己在1982年左右登记结婚,且并未办理过离婚,请求法院认定廖女士与郭琛的婚姻无效。而此时,廖女士已经与郭琛共同生活16年,登记结婚已有七年,并生育了一个女儿。

然而,民政部门没有查询陈姐姐所说的登记婚姻档案。根据广西藤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说明,大黎镇民政办移交的婚姻档案,1986年前没有档案,无法查询。郭晨和廖女士的登记记录可以找到。

廖女士说,她在2000年遇到了郭晨的一个朋友聚会。然后,郭晨开始追求自己。两人在一起后,他们在2003年生下了一个女儿,并于2009年在广西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根据婚姻登记资料,他们登记时的个人状况是廖女士离婚,郭晨未婚。廖女士说,当她和郭晨在一起时,郭晨的经济状况非常普遍,没有钱。女儿出生后,他们在广东中山的一家家具厂工作多年。后来,她的丈夫郭晨和其他人合作做了一段时间的玉石生意。此后,郭晨身体状况不佳,患有白血病,最终于2016年8月14日停止治疗。从我意识到他死于治疗,我就在身边。

面对起诉,廖女士说,在与郭晨相处的这些年里,郭晨从未提到过陈某姐的名字,她也不知道陈某姐的存在。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叫郭晨。直到他去世,陈某姐才出现。

七年婚姻被判无效

身份证的真实情况是,郭晨和郭庆森确实是两个不同的人。他们的名字不同,身份证号码也不一致。唯一的交集是他们的户籍在广西藤县大梨镇理答村邦翔小组。廖女士说,与郭晨结婚后,她还于2010年将户口迁入理答村,在村里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多次回到村里。

当地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记者从案卷中看到,在法庭上,陈某出具了多份郭晨和郭庆森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郭晨持有两套身份,同时出具了藤县公证处与郭庆森亲属关系的公证书,以及村委会郭晨和郭庆森的证明,以及郭庆森的兄弟姐妹出庭作证。

村委会出具的郭晨和郭庆森是同一个人的证明

与此同时,陈某还向法院提供了1990年和1996年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档案显示,陈某曾将陈秋梅命名为户主郭庆森的妻子,并有子女记录。

在判决文件中,法院认为陈姐姐于1982年左右以陈秋梅的名义与郭庆森结婚。虽然没有提供结婚证明,但陈秋梅的户籍登记在郭庆森的户籍中,以夫妻的名义与郭庆森生活在一起,生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这两个人属于事实婚姻。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陈姐姐和郭庆森通过诉讼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存在。

此外,判决文件还显示,郭庆森于1998年以郭晨的名义申请了新的身份证,并与廖女士长期同居后,于2009年6月1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经有关证件和证人证言核实,郭晨为郭庆森。郭庆森实质上是以郭晨的名义以欺骗手段与廖女士登记结婚,违反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构成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廖女士不接受这个结果。她认为陈姐姐的丈夫可能确实是郭庆森,但他们不是郭晨。他们不是同一个人,也不承认陈姐姐提交的许多证据。如果郭晨是她的丈夫,为什么不在他活着的时候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等人死了呢?

诉讼多次失败

婚姻关系的无效只是廖女士失去的开始。随后,陈姐姐向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以廖女士的名义返还一处财产和两个停车位。陈姐姐起诉说,她和郭陈结婚后住在一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同意所得的财产属于各自。因此,郭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属于与郭陈的共同财产。因此,在郭陈和廖女士的生活中,应返还郭陈赠与的财产。

廖女士名下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州镇。据她介绍,该房产于2003年购买。由于住房供应的原因,它是以郭晨的名义购买的。当时,我给了房子所有的钱,他当时根本没有钱。廖女士说,2013年,由于郭晨病情不稳定,也出于购房款的事实,郭晨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将房产的全部份额改为自己的名字。

在廖女士出示的房屋产权变更时向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郭晨在申请中表示,他自愿将房地产的全部份额变更给妻子廖女士,郭晨在另一份协议中也表示。

案件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早期婚姻诉讼的有效判决,郭陈和郭庆森是同一个人,他们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双方同居。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廖女士知道对方和陈姐姐在与郭陈同居期间有婚姻关系,所以廖女士和郭陈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赠与和赠与的关系。

此外,郭晨在死前没有与廖女士分享涉案财产的份额。法院认为,廖女士名下的财产应与郭晨平分享,分别占一半。郭晨的一半被认定为与陈姐姐共同财产。在这一部分中,陈姐姐应占一半。

最终法院裁定,廖女士名下四分之一的房地产份额应转让给陈某姐。

民政部门档案无法查询陈姐姐和郭庆森的婚姻登记情况

为什么我要给她自己买的房子?陈姐姐从来没有出现过。廖女士说。但就像婚姻诉讼一样,廖女士随后对房屋和停车位的上诉也被驳回。

既然婚姻无效,我不是郭晨的妻子,那么郭晨生病这么多年,陈某的姐姐在哪里?她有义务履行妻子吗?廖女士再次提起新的诉讼,向陈姐姐追偿多年来对郭晨的医疗、债务等费用。

廖女士在起诉书中提到,丈夫生病多年,总医疗费用53万元,护理费用19万元。此外,丈夫死后,丧葬费用为2.还债23万元,共97万多元。

但廖女士的诉讼仍然失败了。法院根据早期婚姻和财产的诉讼判决,廖女士和郭陈同居期间,财产混合,其照顾行为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和共同利益。

郭琛是郭庆森吗?

这起争夫案最大的焦点就是郭琛和郭庆森到底是不是同一个人。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郭晨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大黎镇理答村,走访了郭晨、郭庆森、廖女士、陈某姐。

在李答村,很多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对郭晨并不熟悉,但村里确实有郭庆森,但他们已经很多年没有住在村里了。村民们不知道郭庆森是否改名为郭晨。我们都叫他姐姐庆(当地方言)。一个村名介绍。

另一位与郭庆森一起长大并与他一起上学的村民郭先生说,郭庆森在学校结婚时被称为郭庆森,他的妻子是陈秋梅。近年来,当郭晨和廖女士回到村里时,郭先生也称之为妹妹庆,我不知道他改名为郭晨。郭庆森和郭晨都是妹妹庆和同一个人

记者还在村里看到了以前出庭作证的郭庆森弟弟妹妹。

据哥哥郭立德说,郭庆森是他的大哥,陈姐姐是他的嫂子。她于20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当时,她举行了宴会,从未离婚过。郭立德说,他的大哥通过一些非法渠道申请了一张新的身份证,并更名为郭陈。后来,他带着廖女士回到村里,但他的家人不承认她。他的身份证号码出生于1965年9月,我出生于1965年11月。我母亲不能在两个月内生两个孩子。

郭立德还说,他也在广东工作和生活。多年来,郭庆森一直与自己保持联系,多次回家玩耍。不管名字怎么改,他都是一个人。

廖女士持有的郭琛此前身份证

郭庆森的妹妹郭金英说,郭庆森和陈妹妹结婚后,条件不好。大哥先在广东工作,嫂子在村里照顾孩子。小学毕业后,她还去广东和大哥在一起。但与此同时,廖女士出现了,并与大哥竞争,然后改了名字。廖女士以前在我哥哥的工厂里。她不知道她哥哥的婚姻。

郭锦英还表示,他一直与大哥保持联系和联系。他最后需要配骨髓,我们全家都配骨髓。至于郭庆森和郭晨的名字,郭晨英说他不知道大哥什么时候改名。他一直叫大哥。

至于上述兄弟姐妹的说法,廖女士说,她在广东时确实去了他家,但他们不太关心我们,把你留在那里。丈夫说对方(兄弟)是村民的朋友。

儿子知道父亲改名了

廖女士认为,如果郭晨是郭庆森,为什么陈某的妹妹会在郭晨去世后出现?当郭晨生病需要付出时,她不主张自己的婚姻。当她去世时,她想要财产。如果我负债累累呢?廖女士说。

郭庆森的说法,郭庆森的妹妹郭锦英说,一方面,郭晨身体不好,另一方面,如果构成重婚罪,他的家人不想把他送进去,主要原因是廖女士太过分了。郭锦英说,廖女士的一些做法在大哥去世前和葬礼上是不可接受的,吵闹而难听。

陈姐姐的儿子郭某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年来一直与郭晨保持联系。有时我会在家里住一两天,有时我会和他一起出差。他说,廖女士去他家的时候也在,但她通常不怎么和廖女士说话。郭晨是爸爸。
郭介绍说,虽然父亲和别人住在一起,但这是成年人之间的事,他的母亲和父亲郭庆森已经十多年没有联系了,都是通过自己的转移,了解父亲的情况。

郭介绍说,他知道父亲的名字从郭庆森变成了郭陈,但他只是认为这只是一个随机的名字,与廖女士的关系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后来,他拿到廖女士寄回村里为郭陈申请医疗保险的户口簿,得知他们结婚了。郭认为,父亲去世后的财产,母亲和自己也应该有一份。
至于廖女士和郭晨的户口簿等文件,廖女士说,她最初是寄回村里办理医疗报销的,但收件人江直接把它交给了郭庆森的母亲,后来被陈姐姐公证。他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村委会和江,但最终败诉。

记者从当地藤县公证处获得的公证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时的公证记录显示,陈某姐说:廖女士想占有郭晨所有的遗产,诉讼的部分遗产。他是郭晨的妻子。

随后,公证处公证确认了陈姐姐与郭晨的亲属关系。在对亲属关系的描述中,陈姐姐是郭晨的妻子,郭晨是陈姐姐的丈夫。公证材料涉及村委会出具的多人调查记录和郭晨、郭庆森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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