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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合法程序 小白hr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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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人都知道试用期的说法,试用期不光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察,也是员工对单位的磨合,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了解,合适的员工留下,不合适的员工离开,可是你知道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合法程序都有哪些吗?

很多公司辞退员工只是一句话的事情,但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他们往往会在这件事上吃大亏,有的时候因为辞退一个员工,反倒是要付出更多的补偿,还不如等员工自己提离职呢。

大部分人在试用期收到了“试用期不合格”的回答,而公司也用这句“试用期不合格”当做万能的回答,以此来辞退试用期员工。

稍微有过了解的都知道,在员工没有出现差错或是个人原因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是员工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做好本职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面、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

这句“无法胜任工作”好像是万能的,但是这个万能的理由要使用不好,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员工的时候,用人单位需要走三个程序。

首先第一个程序是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像是非因工受伤,无法从事工作,完成工作内容,其次是进行员工培训,进行调岗培训,最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证明完以上三点,单位就可以辞退员工了,但是辞退需要提前说,就和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说一样,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是临时通知,用人单位则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除此之外,单位还需要按劳动者的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不过最好的辞退试用期员工的办法还害死这一条,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更省事。

这时候辞退试用期员工,单位不需要走培训或调岗的程序,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或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更不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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