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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刚分手说有男朋友了,分手后男朋友竟要求分他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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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面的世界很广阔

一对夫妇在一起生活了四年后分手了。

这个人认为

虽然房子和汽车

这个女人独自支付了费用。

但是他买菜,做饭,交物业费等等。

因此,我拥有一半的股份。

于是我去法院起诉。

小华多年前来到杭州努力工作,做好了服装批发生意。然而,她在家乡的父母对她没有结婚的事实非常焦虑,并敦促她结婚。当时25岁的小华是从隔壁村介绍给小李的。两人相恋后,小李也来到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

2016年时,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元的房子,她自己出50万元首付,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李和小华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登记结婚.在那之后,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处中,小华觉得小李没有上进心,同居第四年就分手了。

一直希望尽快结婚的小李建议,分手后要为自己的青春损失买单。两人就此争论过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后来小李将小华告上杭州西湖法院,要求小华返还彩礼。在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为房子和停车位都在小华名下,小李要求打折,也就是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庭审中,彩礼是否应返还,女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彩礼,小华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没有收到彩礼。

小李叫来自己的叔叔和双方裁判作证。小李叔叔说,据他所知,彩礼承诺6万元,实际分两次付了4万元。

对于双方之间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小华给出了不同的看法。小华认识小李之前,她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没有稳定的工作,就让小李来店里打包付钱,直到小李转行做了网约车司机。因此,小华认为小李所谓的联合行动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项主张都应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中,小华还邀请了自己的搭档为手术作证。

杭州西湖法院认为,小李与证人所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价的解释是过年过节多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一定财产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华表示,在给小一笔钱的谈话中,并没有提到这笔钱的性质。从上下文来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在庭审期间,小华也否认自己收到了彩礼。因此,西湖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主张。

至于是否为共同财产,西湖法院认为,同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当然不具有共有权,小李对“共有权”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还使用了小华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小华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这是合理的。

虽然小李提供了包裹交付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不支持小李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后,小李拒绝受理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本案原被告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以配偶身份为基础。法律强调身份关系,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劳动和智力共同拥有。小李和小华没有配偶身份关系,当然也没有权利共同拥有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

新晚报综合杭州交通918(hzfm918)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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