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接前文
恋爱期间,除了发生借款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形式就是彩礼、以及类似于彩礼的财产给付与返还。
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约定俗成的民事行为,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往往会在恋爱期间对如何给付,给付多少进行约定,一般也不会订立协议,如果一切顺利,一份美好的爱情得以延续。当感情发生破裂,或者出现对给付方式、金额产生争议时,如何进行维权,公平公正地处理,需要结合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看一则判例:
小军和小雨均系离异后,经双方介绍认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很快就确定了结婚的事情,也约定了举办婚礼,和领取结婚证的日子。
经协商,小军答应支付60000元彩礼,并且购买金戒指等。眼看婚礼要如约而至了,因为一些原因,婚礼推迟了,但是双方却因为彩礼的问题闹翻了,就此分手。
小军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3万元。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给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未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的,那么接受彩礼一方是需要返还的。
给付彩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结合生活常理,给付彩礼一定是为了结婚为目的的,那么当这一目的没有实现的时候,这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赠与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也是可以付义务,也是可以撤销的,因此,彩礼的赠与同样适用。
结合本案来看,双方在彩礼给付后,并没有领证,也没有共同生活,那么彩礼是应当返还的,注意返还是酌情返还,而不是全额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雨返还小军彩礼1万元,双方都上诉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于此类纠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并没有明确的对彩礼进行约定,但是一方确实际给付了,这和前文讲述的借款纠纷有类似之处,因为很多借款也是没有明确约定的。
再看一案:
还用小军和小雨来讲述。
此案是这样的,小军是一名公司仓库管理员,每月收入大概2000元左右,并不高,小军和小雨认识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来他们准备结婚,还一起去拍了婚纱照,但是之后却因为家长里短的事矛盾重重,最终不欢而散了。小军因为没有多少收入,从各种贷款的平台借款给小雨,前前后后算了一下,大约一共支付了15万元给小雨。
分手后,小军认为自己的损失太多,将小雨起诉至法院看要求法院判决返还。但小雨认为,这费用销是双方共同花销的,而且小雨也向小军转过账,自己也没有借这些钱。
事实确实如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判断一下,这些钱是不是彩礼,这个问题,很好判断,上述15万元不应当称作彩礼,其实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彩礼是什么意思,因为这是民间习俗。但从法律关系来看,上述财产是否有可能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这就对本案的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了。
最终,法院判决小雨返还5万元。
为何如此判决呢,第一,判决支持返还的原因,是在查明事实后,可以认定为小军的给付款项部分是带有附条件赠与性质的,能够得出这种认定,举证是重中之重,只有通过拿出证据,证明确实能够得出此结论,法院才能够认可诉求。第二,法院会通过酌情认定,考虑双方的恋爱关系,判决部分返还。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发生转账等行为是很常见的,也往往不会留下字据、协议等,为了增进感情也好,为了表一表爱情的决心也好,这种案件当中一般而言双方都会互有给付,当事人证据有限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现有证据,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判决。
因此,分析此类案件能否顺利得到支持,证据的审查是核心问题。
除了本文所述的婚约财产纠纷类型,还有很多复杂、疑难的类案,以后再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