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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男女利益最大化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并存自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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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夫一妻属于自愿选择,无论出于各种出发点。但这种形式绝非是必然,更不是唯一的婚姻方式。
然后,同时允许“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这点是出于现实的选择。因为前者(指一夫多妻)是有条件的男人和为了得到有条件的男人而宁愿放弃对这样的男人的独占的那一类女人的共同意愿。也就是有“供”有“求”,双方自愿,从天赋人的权利上来讲,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第三方在道义上不应加以阻止。
而一妻多夫则不主要是指有条件的优秀女人要拥有多个老公,而是因为这样的现实需要:
因为允许一夫多妻,则男女比例失衡,条件差的男人则没有足够人数1:1比例的女人配比。这时则可以两或三个男人共同娶一个女人,或者也可以说一个女人拥有两个以上老公。女人为她的每个老公生一个孩子(除非某个老公自愿放弃)。这样的规则,对除选择了一夫一妻的男女以外的其他人,有如下好处:
优秀男人拥有了多个妻子,达到了满意度最大。
相对优秀的女人嫁到了优秀男人,虽然她放弃了一对一婚姻,但是出于自愿,也实现了较为满意。
相对普通的女人拥有了多个老公,虽然其中的每一个能力并不强,但几个老公的实力(如经济能力)联合起来供给她,则也可相当于一个相对优秀的男人,无疑她的生活满意度也会是很高的。
在这种规则下,唯一不够满意的是相对普通的又未选择一夫一妻的男人(也即一妻多夫中的“多夫”),但如对此不满意的普通男人,仍有机会可以选择到一夫一妻原则的女人,只要降低择偶标准。
而且在这种规则下,有一个优化的方案(多夫少妻),可以做为此规则(即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并存)的完美补充。
即是普通男人可以三或四个人共同娶两个女人为妻,组成团体家庭。理由如下:
为应对一夫多妻造成的男女比例失衡,虽有一妻多夫相抵消,但又为解决部分男人对“多夫一妻”的不甘(这点出于男女心理的差异,多女共嫁一男则更易接受些),则能力相对普通的两个以上男人共娶两个以上女人(这里男的人数要多于女的人数,也即多夫少妻),这样情况里的男、女都可找到平衡。
因为首先,在这样的团体家庭中,男人数量多于女人(比如四男二女),这样在经济能力上,相当于二夫一妻,女人得到比嫁一个男人更丰厚的经济保障(如出于心理问题不能接受的,仍可选择一夫一妻),至少在经济条件上,就可能不差于和别的女人共嫁一个优秀男人,也不差于多夫一妻中的那个女人。这还不考虑在性愉悦度上的更多满足,因为有更多的男人可以陪她。
并且这样婚姻中的男人,做为普通的男人,可以拥有两个妻子(虽然不是独属于他,但仍是属于他的),享受了优秀男人才能实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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