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嫉妒是人之本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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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认为,爱情必须是专一的,也只能是专一的。人们之所以这样认为,除了这是现行专偶制婚姻对人的要求外,嫉妒是一个主要的理由。现代人认为,嫉妒是爱、性或婚姻关系中一个自然要素。夫妻或情侣中某一方如果认为对方忽视了他,或不爱他,甚至还会用向第三方表示亲昵的方法来引起对方的嫉妒心。因为人们以为,嫉妒是自然的、本能的,是爱的表现,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这个想法完全错了。

嫉妒是学来的反应,由社会态度所决定。

在世界上的许多社会里,如马贵斯群岛的土著、西非的罗比族、玻利维亚的西里阿诺族等等,那里的人只有些轻微的嫉炉。爱斯基摩人有借妻子和交换妻子的习俗。那里的丈夫们没有嫉妒心,反倒认为借妻和交换妻子是加强和表示友谊的一种方式。在中国云南的泸沽湖,走婚的摩棱人也不知嫉妒为何物。

既然在这些社会里,嫉妒心大大减少或根本不存在,我们就不能把它看作是人类行为的“自然”反应。再者,根据“精子大战”所提供的情况来看,人类男性祖先也不象是有嫉妒心的,不然“精子大战”就不可能打响,更不可能大打特打,发展出一套完备的攻防体系。因为,如果我们的祖先有嫉妒心的话,轮不到精子打仗,男人们之间就早已大打出手,你死我活了。那么,为什么嫉妒在我们的社会里会这样盛行呢?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嫉妒”和“羡慕”两者的区别。嫉妒的引起是和你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关,而羡慕的产生则是在你看到“你没有而希望有”的东西时。比方说,有位李先生会羡慕张先生,因为张太太百般关心张先生,帮他脱鞋,帮他按摩。但是如果李先生自己的太太也同样地关心别的男人,李先生就会产生嫉妒心。他之所以会嫉妒,因为他认为李太太的这些关心只属于他。嫉炉和羡慕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嫉妒是针对你已经占有的,或者认为应该归你所有的某些东西。

现代人的爱情通常以专偶婚姻为结局,而专偶婚姻契约的核心,是对伴侣的互相占有,即夫妻双方只能同配偶有爱情和性关系。法律和社会舆论也一再地强化这种爱和性的互相占有。所谓“偷情”、“偷汉”、“通奸”、“背叛”、“忠贞”等等词语,无不反映了夫与妻之间的相互占有关系。这种互相占有的想法也延伸到恋爱关系中。怕失去已有的东西,怕别人染指自己占有的东西,这种不安全感、不自信和依赖心越强烈,就越会产生嫉妒。而且嫉妒象恶性蔓延的癌症,会产生更多的嫉妒。马斯洛(Abraham H. Maslow)说:嫉妒实际上只会带来“更大范围的拒绝和更深的不安全感”。

因此,嫉妒完全不是爱的表现,只是人内心的不安全感、不自信和依赖心而已。嫉妒是由害怕失去爱而引发,但却破坏了爱,也破坏和拒绝所爱对象的自我意识。心怀嫉炉的人认为,他所爱对象是属于他的,而不是一个有自我意识和自由权利的人;这个人在第一次吻他,第一次拥抱他,第一次和他做爱,或签定婚姻契约的时候,就已被占有了。封闭的、专偶的婚约前所未有地强化了嫉妒心,甚至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因性关系引起的嫉妒不是天生的,而是学来的反应,是源于对性伙伴的“占有”观念。它只能破坏爱情,而不是巩固爱情。要克服嫉妒心,就必须首先放弃“占有”的观念,视自己的性伙伴为独立、自由的个体。这样,爱情才只有欢乐,没有痛苦。正如李敖所说:“我认为男欢女爱是人类最大的快乐。这种快乐,是纯快乐,不该掺进别的,尤其不该掺进痛苦。”(见“爱情是什麽—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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