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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女方要分手费我该怎么办,分手后女方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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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分手时,往往女方或者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一笔补偿费用的承诺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日常生活中,以约定分手费较为普遍,但很多时候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但若对方能诚信履行,给付承诺之费用,那各方则相安无事。若对方反悔,不再兑现承诺,那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这笔费用吗?

一、夫妻离婚约定的“分手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分手费”虽并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也属于因夫妻关系存续或结束而引发的一种赠与关系,这种赠与或是一方对另一方感情上的眷恋表达,或许是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补偿,且诱发这一赠与行为的法律关系为合法的。

此外,协议离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分手费”有本质区别,前者为双方协商、自由意志的表达,后者为单方允诺和赠与的意思表示,不以另一方接受或拒绝为生效要件。综上,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 、“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这种“婚外情”诱发的“分手费”是最典型的“情债”,在当前社会中屡见不鲜,也是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诱发诉讼关系,引起社会关注。债可以分为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保护之债可以在对方不履行时起诉至人民法院,如借贷关系;自然之债则不受法律的保护,仅仅拘束约定的双方,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关系。因此,这种“情债”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债务关系,也就不能适用债法的相关法律。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在社会伦理上这种“婚外情”的同居也不为社会道德所认可。基于这种非法同居本身就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那么基于这种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分手费”也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赌债就不受法律所保护。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单方面认可这种非法同居行为的合法性,这将会纵容第三者插足别人的婚姻生活,也会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

三、恋爱分手后的“分手费”应视情况处理

同“婚外情”类似,恋爱这也并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认可的法律关系,但和“婚外情”这种法律不认可,道德不支持的违法行为相比,恋爱至少是不违反法律的,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区,由社会自由调整。因此由恋爱产生的“分手费”在其性质上存在较大分歧。

有学者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单方赠与,这种赠与是无偿、单务的,接受一方无需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得到对方的财物,因无偿、单务的赠与是可撤销的,其也没有给对方带来不便,故是可以撤销的,有些法院采用了这一说法,认为这种“分手费”不予支持。

有一些学者认为法无禁止即许可,恋爱虽然并非法律所认可的关系,但至少法律并没有像对待“婚外情”那样所否定,且社会舆论道德也认为恋爱属于正常的男女关系,对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应当予以保护,这一派学者主张应当应当优先保障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既然一方已经自愿表示了给付一定的“分手费”就应当予以履行其义务,否则便构成了对另一方期待权的损害。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重庆渝北的李某与朋友一起前往彭水旅游度假胜地阿依河漂流时,在漂流途中救下了另一船上的落水女子杨某,双方相识五个月之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李某放弃了在渝北某公司工作的机会,转而投身到女方所在的彭水县经营一家跆拳道训练馆。2015年4月,双方便一起同居生活,但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并且多次分分合合,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致使杨某流产。2017年10月李某彻底从杨某的住处搬走。

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杨某要求李某出具一张15万元的借条作为分手之后的补偿并约定在2018年2月之前全部偿还完毕。2017年12月李某支付其中的5万元,但由于跆拳道训练馆经营不善倒闭,剩余的10万元未再支付。后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的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李某辩称目前经济困难不愿意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形式受法律保护,但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则无效。

认定民间借贷事实需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既要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亦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但原告杨某除了提供一份借条之外,未提供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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