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出轨第三者的惩罚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故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宜单独使用的,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在双方门槛相等的情况下,应该照顾女方。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完全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物权上的共同关系为基础,即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其表现形式是要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本质上是亲属之间的身份契约。这种契约存在于夫妻相互照顾、信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以婚姻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夫妻身份关系即确立,同时产生夫妻未来财产。
第二,题材不同。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是夫妻,而不是第三人。但是,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除了配偶之外,还有第三人的可能。如果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有与丈夫(或妻子)有重婚、同居关系的第三人(俗称第三者)。作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应当存在过错的一方(不限于夫妻,也包括第三人),第三人是否不知道自己与他重婚,而同居者是与他重婚并与其同居的已婚人士,从而导致他人离婚,仍存在争议。但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仍然重婚并与其同居,无疑是侵害了他人的夫妻关系,毫无疑问,这种侵害是成立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是侵权主体,但侵权法的理论分析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事实上,在外国立法中,有法国、瑞士、日本、美国等。确立了过错方与第三人共同对受害人婚姻家庭破裂承担责任的原则,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因此,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和第三人。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但规定诉讼时效的对象过于原则性。关于离婚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因为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是,当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与法律关系的表象不一致且持续时间较长时,在法律上捏造事实成为法定状态,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事实与法律关系一致,故诉讼时效不能适用于离婚,即夫妻一方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本质上是由侵权法规定的,当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时,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重婚、通奸引起的离婚诉讼规定了预定期限。例如,根据台湾省的民法,在婚外情发生后六个月或五年以上知道此事的人不得要求离婚。瑞士、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也有类似规定。立法理由是,如果长期不提倡这些特殊行为,就应该认为受害方已经原谅了错误的一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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