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半岛媒体记者王利民刘鸿志于凡图/半岛媒体记者朱嘉欣实习生王钦珍杨秦雨
“孩子离婚时,判给母亲。孩子的父亲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我的女婿离婚后总是打电话骚扰我女儿,我该怎么办?”“老人死后,谁有资格分割遗产?怎么分?”.
4月14日,南方法院云南路法庭李岩法官、孙晓培法官走访半岛“法律质疑热线”,以“家事纠纷”为题,解答市民提问。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近年来,青岛法院审理的家庭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化,除离婚、继承、赡养等传统纠纷类型外,婚姻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同居纠纷等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此外,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在家庭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妇女比例增加。
婚姻、继承成大热点,两位法官耐心答疑
本周,半岛“问法热线”于4月14日上午9: 30正式开通。上午9点评委一坐下,热线就不停地拨进来。李岩法官、孙晓培法官记录了公民提出的所有问题,并耐心解答。除接听热线外,李岩法官、孙晓培法官还通过96663热线和记者邮箱回电留言的市民,解答他们的疑惑。
一位打电话咨询的老教师说,女儿和女婿离婚了,但女婿总是打电话骚扰威胁女儿的生命,严重干扰了她的生活,但公安局说她不符合立案标准。李岩法官热情抚慰了老人的不安,为老人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并给出了专业的建议。
李燕法官说,从当天的接线情况来看,她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咨询了关于分家和财产分析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继承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继承必须登记在被继承人的名下才能称为继承。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继承的时间。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是关于社会遗产。根据法律,遗产不在继承人的范围内。需要在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是否遗赠。超过两个月不陈述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生效离婚判决书等同于离婚证
一位来电者反映,他在法庭上已经同意和前夫离婚,有离婚判决书但没有申请离婚证,而他的前夫还在用结婚证作弊。对此,李岩法官表示,生效的离婚判决具有合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判决生效以来,男女双方均已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户籍登记等事项,并可以以此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相当于离婚证。
此外,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的问题,孙晓培法官解释说,《民法典》中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时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因此子女应当年满八周岁并尊重其真实意愿。然后等孩子八岁的时候,如果父母双方都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我们会问孩子自己的意愿。无论如何,希望能妥善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答疑
问题1:七个孩子怎么分成两个房子?
俞敏洪的公婆有七个孩子(三个女孩在四儿),第二个已经去世。于女士的丈夫排名第六。老人名下有两套房子,现在遗产要分配。第三个说他有遗嘱,想把老人的那部分分开,但他拒绝拿出遗嘱。于女士想问法官如何继承这笔遗产。
法官建议:如果有遗嘱,让第三个孩子先拿出遗嘱,让大家看看遗嘱的具体内容;确定具体的遗产,然后分配遗产。如果几个孩子之间有矛盾纠纷,可以找居委会调整家庭矛盾。
问题2:遗产到期怎么办?
白老师的叔叔已经去世20多年了,没有孩子,去世前一直得到白老师的支持。叔叔去世后,他给白小姐留了遗嘱,给白小姐留了房子。但是,白先生从来没有继承过。2020年上半年他继承时,市公证处表示遗嘱已经到期。
法官建议:(白小姐)身份属于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建议咨询房产局采取补救措施。
问题三:离婚后的赡养费怎么支付?
三年前,隋女士与前夫离婚,8岁的孩子由隋女士抚养,但孩子的父亲没有支付抚养费。询问法官如何获得子女抚养费以及抚养费的标准。
法官建议: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抚养费的标准取决于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问题4:遗产的分配。
刘女士今年40岁了,要和60岁的男朋友结婚了。她没有孩子,但是对方有孩子,对方的孩子可能不赡养。她想问他们,他们的遗产是不是不能由子女继承,而是百年之后交给国家。
法官建议: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协商双方关心的事情,比如财产分割,签字生效。关于遗产,你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处理你自己的遗产,但是丈夫
妻共同财产则是每个人拥有一半的处置权。问题5:索要抚养费怎么办?
王先生在2012年与妻子离婚,女儿被判给对方抚养。2015—2020年间,他们复婚了,生活在一起,共同抚养女儿,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2020年至今,女儿由自己单独抚养。现在,前妻向他索要2015年至今的抚养费,怎么办?
法官建议:首先,你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2015年—2020年你们有过事实复婚,比如聊天记录、生活账单、证人证言等,如果期间你们可以在法律上确认为夫妻关系,且共同抚养了孩子,那么你是不用支付抚养费的。
问题6:房产继承问题咋解决?
孙大叔的儿子去世了,儿子和儿媳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儿媳现在想让公公婆婆写一份书面材料放弃继承权,然后把房子过户给她自己,她再过户给女儿,也就是孙大叔的孙女。孙大叔担心儿媳以后不把房子给孙女,也担心儿媳不再赡养他们,想问自己和老伴能不能直接继承儿子留下的房产。
法官建议: 从法律上来讲,您和您的老伴是有继承权的,你们可以选择继承儿子的遗产,如果儿媳在你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你们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要回自己继承的份额。
问题7:分房产问题
姜先生的父亲在世时,因为没法办理贷款,用姜先生弟弟的名义买了房子,每个月用存折还贷款。现在父亲去世了,弟弟把房子过户给了弟媳,姜先生和妹妹想分这套房,怎么办?
法官建议: 首先要进行房屋确权,因为在办理过户之前,房产证上写的是你弟弟的名字,现在需要证明房产权利人是你父亲,可以通过调取你父亲银行账户的流水,证明每个月的房贷是他交付的,准备好购房合同等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确认了你父亲是房产权利人,那么房产将可以作为遗产,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
问题8: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宋女士的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想让宋女士净身出户。他们有两个孩子,一个2岁,一个11岁,宋女士不想离婚,想问现在该怎么办,孩子的抚养权会怎么判?不想离婚能不能不出庭?
法官建议: 符合法定离婚事由,比如持续分居两年、出轨,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会判定离婚,而感情破裂,要根据双方陈述、证据来综合考量。在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上,一般2岁以下的孩子,没有特殊情况会判给母亲,2—8岁之间的孩子根据性别、父母经济能力等情况判定,8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情况会根据孩子本人的意愿,综合经济能力、谁一直在抚养孩子等因素。如果你不想离婚,建议出庭,当面沟通清楚会比较好。
问题9:探视权纠纷怎么解决?
栾女士与前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前夫不让她探视孩子,并且在婚姻期间,前夫对她存在家暴行为,想要探视孩子,获得家暴赔偿,怎么办?
法官建议: 这属于探视权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法律文书,在规定的探视时间,用规定的方式进行探视,如果对方还是拒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上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在孩子18岁之前,都可以申请抚养权变更。关于家暴赔偿问题,可以搜集有效证据,进行协商赔偿或上诉。
此外提供给
大家几个法院判例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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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无效
张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记结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间,徐某多次向李某转账,共计23万元。张某主张徐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徐某向李某的转账系赠与,该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徐某辩称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款项系偿还青岛某公司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李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青岛某公司有关,既没有与青岛某公司的借款单据,也没有向青岛某公司还款的证据,故法院确认诉争款项与青岛某公司无关,李某对其收取23万元的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徐某对李某的赠与。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向李某转账23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张某23万元。
案例二:
夫妻购房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离婚可分割
鲁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登记在第三人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补偿鲁某62.8万元,分三年付清。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王某没有按约定支付补偿款,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王某与鲁某共同支付,该房屋交付后由王某与鲁某装修居住及出租。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虽登记在王某某名下,但真实权利人为王某和鲁某,王某与鲁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房屋协议分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鲁某房屋补偿款62.8万元。
案例三:
婚姻关系存续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准予双方离婚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8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冲突不断,一次李某因与刘某争吵,口服农药敌敌畏险些丧生。媒人赵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没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诉离婚,要求解除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刘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本是夫妻双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携手走向美好的一种生活状态,但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以及住院病历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这段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结束自身生命的极端方式来试图逃避此段婚姻,足见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
案例四:
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形成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杨某与丈夫邢某夫妻共有房产一处,二人生育杨某甲等子女四人。杨某为避免百年之后亲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邀请谭某、赵某作为见证人,并由谭某代书遗嘱。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对代书过程及代书的遗嘱做律师见证。该遗嘱主文系打印形成,落款处见证人谭某、赵某签字、捺印;谭某在代书人处签字、捺印;立遗嘱人处仅有手印四处,无签名。庭审中见证人谭某出庭陈述称,其第一次到杨某家了解杨某的意愿,听杨某说完遗嘱内容后回到律师事务所为杨某草拟了遗嘱,第二次到杨某家向杨某宣读了遗嘱内容,杨某同意并按印,吴某在场见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三次到杨某家送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观整个遗嘱订立过程,缺乏形式合法性,无法证明涉案遗嘱系遗嘱人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判决杨某甲等人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杨某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