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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没见面分手能要回钱吗,网恋后首次见面就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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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立群 绘)

2018年10月,小胡与小宗在网上相识恋爱,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当年11月9日,两人在微信聊天时讨论准备结婚。第二天,小胡就把小宗接到常州,并在商场为小宗买了一只价值11049元的足金手镯。不料,两人在当晚就发生矛盾,最终决定分手。伤心之余,小胡要求小宗返还足金手镯,并在遭到拒绝后诉诸法律。

法庭上,小胡表示足金手镯十分贵重,是自己作为订婚用的财物,既然婚约不成,小宗应当返还。小宗承认自己收了小胡的手镯,但其与小胡是第一次见面,不可能订婚,所以手镯只是一般的礼品,而非小胡所说的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但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不能一概认为属于彩礼。从该案情况来看,小胡为小宗购买的足金手镯,属于恋爱期间为加深感情而进行的礼尚往来,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完成,受赠者可不予返还。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胡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胡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胡主张足金手镯为订婚礼物依据不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赠与物”与“彩礼”有区别

男女恋爱双方分手后,能不能要回赠与的财物,要分清“赠与物”与“彩礼”之间的区别。赠与物主要表现为男女双方为增进彼此感情而给予对方的财物,彩礼则是男方给予女方结婚的聘礼,双方将男方给予女方一定价值的财物视为缔结婚姻的程序之一。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物完成交付后,赠与人一般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以看出,按照法律规定,彩礼交付后,满足一定条件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予以返还。该案涉及的足金手镯属于赠与财物而非彩礼,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袁应生)责编:周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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