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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趋活跃,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实践中,仅依据转账凭证要求对方返还借款,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诉请能否被法院支持?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依据转账凭证要求对方归还借款,法院以欠缺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诉请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
王明向张亮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王明向张亮借款15万元。当日,张亮通过案外人向王明转账15万元。
2010年6月
张亮又通过案外人唐某向王明转账15万元。之后,王明向张亮陆续转账共计18万余元。
2019年1月
张亮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2010年5月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2010年6月的15万元已还清。法院结合王明的还款情况,确认王明已还清2010年5月的借款及利息,对2010年6月的15万元在该案中不作处理。
2020年5月
张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2010年6月的借款及利息。
张亮诉称,2010年5月、6月转账的两笔15万元均系王明向其的借款。之后,王明归还了2010年6月的借款15万元及部分利息,还欠其2010年5月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故其诉至法院。因法院认定王明已还清2010年5月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并明确在该案中对2010年6月借款15万元不作处理,故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王明辩称,不同意张亮的诉请。因为自己不存在向张亮借款的事实,亦无借款的动机和事由。
其和张亮系老乡,张亮得知王明有一位叫许林的朋友做民间借贷生意,且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故张亮就通过王明出借钱款给许林,赚取高额利息。王明2010年5月收到张亮转账后曾向张亮出具暂收条,并将收取款项如数转给许林,许林通过王明按约支付利息给张亮。张亮与许林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不是与王明。张亮作为主张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此外,现不论张亮、王明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存在亦超过诉讼时效。张亮与王明之间未发生借款,更无利息约定,且张亮主张的借贷利率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亮、王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张亮主张其与王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形式要件。张亮自述其年收入20万元,但在与王明相识不久后即先后向王明转账共计30万元,未要求王明书写借据等借贷凭证,且转账亦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此与民间借贷常理不符。
在他案中,经法院释明,张亮坚持认为2010年6月的15万元已由王明还清,现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王明归还该笔款项,其前后陈述不一致,有悖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