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一定见过这样的场景
每次围观一个大瓜
总能看到当事人双方
互相甩微信聊天记录做证据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随便截几张图就能当作呈堂证供吗?
电子数据可以当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哪些记录可以算微信证据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文字微信记录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图片微信记录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语音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视频微信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网络链接记录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支付转账信息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如何保存微信证据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
(一)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上下滑动查看)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慎用微信清理功能,可进行证据保全
“一键瘦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