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假是指独生子女在父母生病时,给予批准的假,近日,国家卫健委对于独生子女护理假的问题,表示将会支持并进一步鼓励各省份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那么,各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有什么不一样呢?接下来八宝网晨风网就来说一说。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什么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是指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的假,且不得扣减陪护期间的工资、津贴与奖金等福利。对于陪护假的具体规定,各地有所不同。
对于这一制度,大家的看法不一。有人表示,护理假可以缓解独生子女在照顾老人和工作两难选择中的压力;也有人存在疑虑:给员工护理假,意味着企业人工成本增加,企业能落实到位吗?一项利民政策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就如一张“空头支票”,无法兑现。对独生子女护理假而言,落实才是这项福利能够真正惠及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关键。
而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也表示,支持和鼓励各地探索独生子女护理假。
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岁。不少独生子女异地求学、就业,与父母分隔两地,当老人生病住院时,谁来陪护成了难题。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要照料四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子女,更是分身乏术。
为解决独生子女照顾老人的这一需求,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宁夏、内蒙古、山西11个省份已先后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为独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提供便利。
各省份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内容相关规定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年满60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扣减。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对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累计不少于15天。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享有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省关于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明确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20日的陪护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落实难的原因
影响“独生子女照料假”有效落地的因素根本上无外乎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力。目前,我国一些用工单位在总体上还处于强势地位,面对要带薪休年假还是要饭碗,很多劳动者都会无奈选择后者,劳动者缺乏对等公平的博弈机会。而这背后,则凸显出我们劳动维权执法、司法还不够有力的残酷现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有强有力的执法护航做后盾,即便资强劳弱,劳动者也会获得相应的起码带薪休假权力。但现实似乎给出了相反的答案。
二是缺乏“独生子女照料假”的合理社会分摊机制,仅靠企业个体难以承担。目前,不少企业等用工者千方百计不落实各种带薪休假,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采取的下策。这也意味着,要想确保劳动者“独生子女照料假”等带薪年假权利,不能把落实成本等都让企业一方承担,而是政府等方面要通过减税、减费等综合优惠政策和措施,创造条件、助力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年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