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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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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日益活跃,为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促进农作物种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由农业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后发放。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续期。

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条件

(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种子生产经营的技术要求。

(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国家有关种子质量标准。

(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符合国家有关种子安全标准。

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查

(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农业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后,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农业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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