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子不赡养母亲,母亲起诉儿子要求撤销赠与的案件。
据了解,李某离婚后,与儿子周某夫妇共同生活。由于周某没有固定工作。2021年8月,李某召集其儿子周某及周某妻子、李某女儿在家里开家庭会议,周某及其妻子承诺今后负责李某的晚年生活,承担赡养义务,李某遂同意将自己已缴清保费的理财险保单全部赠与周某并将投保人变更为周某,随后又赠与周某现金30万元,并为周某的两个孩子购买万能险理财保险。
然而,周某接受赠与后,不但不尽其赡养义务,还利用投保人的身份进行退保并取出保费共计50余万元肆意挥霍,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打赏女主播等。
李某得知情况后,为防止被告周某继续退保并转移、挥霍全部保险财产,保障自身权益,遂将周某诉至蒸湘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告李某对被告周某的赠与。
最后法院从被告周某未按约定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赡养义务的事实及维护社会善良风俗,蒸湘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告李某对被告周某九份保单的赠与。
此外,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如果父母以扶养为条件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其他扶养义务人,最好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合同。若发生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的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也有期限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