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迁户还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吗?法院告诉你:可以。
10月19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案例。2012年2月,女子与宜章县某村一男子结婚,将户籍迁入该村,二人离婚后女子户籍仍在该村并单独列户。
2020年10月19日,该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并通过全体村民会议,约定离异女方征地款按 60% 分配,据此未给予女子全额征地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女子户籍在该村,依法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最终判决该村23组向女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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