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赦是一个中文单词,拼音d à sh è,是大赦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对特定犯罪分子的起诉或执行刑罚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所有在一定时间内犯下一定罪行的罪犯都可以适用,不局限于特定的人。大赦也比大赦更有效。它不仅免除了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消失。也就是说,它不仅能宽恕他们的惩罚,还能宽恕他们的罪行。
2. 被特赦的,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没有起诉的,不起诉;已经起诉的,应当撤诉;有犯罪行为或者被判刑的,宣告无效。因此,对于已经被赦免的人来说,被赦免罪不能作为犯罪记录和再犯的理由。
3.基本的解释,一种赦免。免除:通过国家命令在一定时期内免除或减轻对特定犯罪分子或一般犯罪分子的责任或处罚
4. 基本意思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皇帝经常以施恩的名义赦免囚犯。例如,当皇帝登基,改变年号,立皇后或立皇太子时,经常会发布大赦。
5.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大赦和大赦令由国家总统发布,但从未执行。鉴于大赦罔顾罪犯的改造和悔罪,对罪犯的犯罪和刑罚实行大赦,违背了中国的刑事政策和犯罪目的。1975年和1978年修订并生效的中国宪法只规定了大赦,这表明中国已经废除了大赦制度。根据现行中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号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发布大赦令。